說明:
一、依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略以: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復另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4條規定『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爰此,校長及學校教職員工掌有學校資源分配權利及享有政府職銜名器者,影響行政層面亦廣,應嚴守行政中立並遵守相關規定,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以維護公務紀律、以身作則。
二、請各校利用各種集會機會,向教職員工宣導民主法治及凈化選舉風氣之理念,並請遵照校園中立及其相關規定確實依法行政,保持行政中立,避免有違法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