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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內政部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6條、第7條、第10條條文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大陸地區線上申請須知」,並均自115年1月1日生效
發佈日期 2026 年 1 月 02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303
公告內容

為因應旨揭修正規定有關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警監3階以上警察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前向主管機關(按,內政部)申請時間由「2個工作日前」修正為「7個工作日前」,爰請本府各機關(構)學校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及警監3階以上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自115年1月1日起比照「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作業規範」(以下簡稱赴陸作業規範)第5項第1款規定,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14個工作日前,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並確依相關規定辦理赴陸申請事宜。本府將另案配合修訂上開赴陸作業規範,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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