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 公告主旨 | 教育部函示有關公立中小學短期代理教師及非整學期兼任、代課教師因應天災、法定傳染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停止上班上課之彈性給薪,自114年9月1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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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 | 2025 年 10 月 08 日 |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 公告類別 | 行政公告 |
| 公告等級 | 轉知 |
| 點閱次數 | 584 |
| 公告內容 | 一、奉臺北市政府交下教育部114年9月25日臺教授國字第1146002826號函辦理。 二、有關「短期代理教師」及「非整學期兼任、代課教師」因應天然災害、法定傳染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突發停止上班上課之彈性給薪如下: (一)短期代理教師、兼任及代課教師之待遇,依實際代理之日數支給日薪或實際授課之節數支給鐘點費。惟遇天然災害、法定傳染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全校或全班停止上班上課而無實際授課,學校應依原排定課程發給日薪、鐘點費。 (二)所涉經費:1、學校依學期開始前排定課務或因教師差假所遺之課務,依聘任辦法聘任短期代理教師、兼任及代課教師授課,所需經費應已編列,故以原有預算支應。 2、又部分假別(如事假、部分規定之病假)之代課費用,依規定係由原請假教師自行負擔,惟此類「自付代課費」之請假情事,倘同日遇上因天然災害、法定傳染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突發停課時,不宜由原教師負擔;考量是類突發停止上班上課情形屬少數、非頻繁發生,爰應由各學校於編列預算內彈性支給鐘點費。 (三)本彈性給薪之範圍,不包含學校於學期開始前原已排定之未授課日,如國定假日、學校辦理活動日、補假日等。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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