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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函轉性別 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規定解釋令
發佈日期 2025 年 9 月 08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公告
點閱次數 213
公告內容

一、依據人事總處114年9月3日總處培字第1140020594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規定,被害人因遭受性騷擾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
公假。按勞動部114年8月25日勞動條5字第1140148567號令釋,上開規定所定法律訴訟,包含依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規範所進行、移付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程序,被害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自114年8月2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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