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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有關本市自殺案件通報作業,已自111年6月1日起一律由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自殺防治通報系統」進行線上通報。
發佈日期 2022 年 6 月 14 日
發佈單位 輔導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1,014
公告內容

一、依本府111年6月2日府授衛心字第1110121264號函轉衛福部111年5月26日衛部心字第1111761169號函辦理。 二、查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略以,自殺防治法第11條第1項所定人員(含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長期照顧服務人員、學校人員、警察人員、消防人員、矯正機關人員、村【里】長、村【里】幹事及其他相關業務人員)應自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後24小時內,依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自殺防治通報系統」進行通報作業,通報內容包括可得知之自殺方式、自殺行為人資料、自殺原因與處置情形及通報人聯絡方式等。 三、依本府111年4月12日府授衛心字第1113120756號函略以,請各機關自111年6月1日起一律由「衛生福利部『自殺防治通報』系統」進行線上通報作業(https://sps.mohw.gov.tw/Account/IndexInform)。本案係本府轉知上開系統通報相關注意事項,分述如下: (一)自111年8月1日起「身分統一編號欄位」調整為「必填」欄位。 (二)通報單位如獲悉被通報人之非現行通報單欄位所含之重要參考資訊,請務必補充於上開通報單「備註」欄位,以利本府自殺防治中心工作人員確實掌握個案需求並提供適切服務。 (三)如個案僅具自殺意念或無法判定是否符合法定通報之「自殺死亡或實際自殺行為」個案時,應由個案原所在體系之網絡單位(如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健康服務中心、里辦公處、民間社福團體等)先行提供可連結之資源;倘網絡單位提供上開服務後,仍評估個案風險無法趨緩且有再自殺疑慮,得致電本府自殺防治中心專線1999轉8858,予以相關協助。 四、考量本府員工如有高自殺風險徵候或自殺行為者,其服務機關學校均有依前開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規定進行通報作業之責任,爰請各人事機構配合辦理。 五、前開本府111 年4月12日原函影本、自殺意念者服務及轉銜流程暨資源盤點手冊、帳號註冊說明、自殺事件通報流程及自殺防治通報系統擴大通報作業常見Q&A各1份,請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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