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業經行政院於114年10月9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1400212791號令修正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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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5 年 10 月 15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行政公告 |
公告等級 | 轉知 |
點閱次數 | 18 |
公告內容 | 一、依行政院114年10月9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21279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及本府人事處製作之「身心調適假」圖卡各1份。 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修正總說明: (一)、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三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請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前,應先請畢慰勞假及補休,機關長官應綜合考量相關因素後,審慎決定是否給假。(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期明確,酌修二月以後到職之初聘僱人員,其到職次年一月之慰勞假日數計算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增訂未具慰勞假三日資格者,每年給予慰勞假三日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為期明確及避免適用歧異,酌修聘用住院醫師慰勞假年資採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本辦法除第三條有關身心調適假部分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外,自115年1月1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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