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訂定「各機關安全及衛生設施管理要點」,並自114年9月24日生效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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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5 年 10 月 08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行政公告 |
公告等級 | 轉知 |
點閱次數 | 30 |
公告內容 | 一、依據保訓會114年9月24日公保字第114001559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按總統114年7月9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068141號令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略以,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次按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並於114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條及第9條規定略以,各機關對公務人員基於其身分與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心健康危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對防止相關事項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三、復按前開保障法修正條文將自公布後6個月(即115年1月9日)施行,其中第19條之1亦就各機關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明定對機關「應負責人員」(指機關首長或於該工作場所中,代表機關首長實際執行管理、指揮或監督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人)課予相關裁罰,臚列如下: (一)各機關違反前開辦法規定,有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之情形者,其應負責人員,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第1項)。 (二)前開情形經上級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或無上級機關經保訓會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應負責人員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第3項)。 (三)前開情形致生重大災害(指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者)者,處應負責人員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致生死亡事故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但如有不可歸責之事由,或應負責人員對災害之發生,已善盡防止義務者,不在此限。上開情形涉及刑事責任者,機關應移送檢察機關(第4項、第5項及第8項)。 四、保訓會為利各機關於辦理前開事項時有所依循,爰訂定「各機關安全及衛生設施管理要點」,以保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之生命安全與身心健康。又該要點為各機關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衛生設施及設備之最低標準;該要點未規定事項得參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至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全部規定之公務人員,不適用該要點之規定。 五、另檢附保訓會製作之「職場霸凌法制化修法重點懶人包」(強化公部門職場安全6大罰則部分)及前開保障法修正條文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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