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業經考試 院、行政院於114年9月18日會同修正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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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5 年 10 月 02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行政公告 |
公告等級 | 轉知 |
點閱次數 | 15 |
公告內容 | 一、依旨揭請假規則第19條規定,該規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是本案之施行日期俟考試院與行政院會同發布後,將另案配合轉知。 二、為建構公務人員得以兼顧工作、家庭與健康之友善生養職場環境,考試院爰修正旨揭請假規則之規定,按其修正總說明所列修正要點,相關重點如下: (一)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3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增訂公務人員請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前,應先請畢休假及補休,機關長官應綜合考量其請假事由之急迫性、必要性及全年上班日數之合理性,審慎決定,但併入事假日數計算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不適用之(修正條文第3條)。 (二)增修公務人員退離再任年資未銜接者及留職停薪後回職復薪者休假日數計算方式;增訂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留職停薪後回職復薪者視為年資銜接,接續核給休假(修正條文第8條)。 (三)增訂公務人員以外其他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員、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志願役軍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當年度得以其年資按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修正條文第8條)。 (四)增訂公務人員未具休假3日資格者,每年給予休假3日(修正條文第10條)。 (五)增訂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之公假,其請假及銷假時之檢證採層級化規範;酌修請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及2日以上之病假或因安胎事由申請2日以上其他假別之假,其檢證規定(修正條文第11條)。 三、另檢附114年9月18日考試院新聞稿1份供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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