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公告函轉教育部函示,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26條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 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1案,請同仁參閱。 發佈日期 2025 年 5 月 20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公告 點閱次數 21 公告內容 來函及相關釋疑請開啟附檔 相關附件 函轉教育部函示,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函轉教育部函示,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檔案名稱檔案大小檔案格式下載函轉教育部函示,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pdf261.79 KB新視窗開啟檔案函轉教育部函示,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pdf268.72 KB新視窗開啟檔案 函轉教育部函示,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pdf函轉教育部函示,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pdf 函轉教育部函示,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 函轉教育部函示,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 檔案名稱檔案大小檔案格式下載函轉教育部函示,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pdf192.69 KB新視窗開啟檔案 函轉教育部函示,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pdf 【2025-05-20】轉知「第三屆雙語班暨海攬班成果發表會」 【2025-05-19】臺北市北投國中114學年度選用教科書或自編教材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