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 公告主旨 | 宣導114年10月10日起施行之教職員工身心調適假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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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 | 2025 年 12 月 04 日 |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 公告類別 | 行政公告 |
| 公告等級 | 公告 |
| 點閱次數 | 36 |
| 公告內容 | 一、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教師請假規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業分別於114年9月18日、10月8日及10月9日修正發布,其中新增身心調適假部分已自114年10月10日起施行,重要規定摘述如下: (一)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二)申請身心調適假無需檢附證明文件。 (三)所屬教職員工依規定申請身心調適假時,服務機關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四)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請身心調適假期間,所遺課務應由學校支付代課鐘點費。 二、請貴機關(校)利用晨會、主管會議等公開場合確實宣導前開規定,充分轉達所屬教職員工知悉,並請各機關(校)主管人員確實依規定核假,以強化對同仁心理健康之支持,及營造友善之職場環境。 |
| 相關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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