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 公告主旨 | 有關貴局函詢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遭受性騷擾,須配合警察及司法機關製作筆錄、調查、傳喚出庭或進行後續調解者,機關得否核給公假相關疑義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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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 | 2025 年 11 月 11 日 |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 公告類別 | 行政公告 |
| 公告等級 | 轉知 |
| 點閱次數 | 17 |
| 公告內容 | 一、依據銓敘部114年11月4日部法二字第1145893653號函辦理,並檢附該部原函影本1份;另兼復貴局113年10月23日北市衛人字第1133007886號函。 二、依前開銓敘部函復略以: (一)依勞動部開會研商所作結論及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函復略以,公務人員如於上下班途中遭受不明路人性騷擾,因非屬執行職務範疇,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又被害人亦屬該法第17條規定:「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調查時,行為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所定「受邀協助調查之人」,爰雇主(機關)自得依上開規定審酌核給公假。 (二)又銓敘部105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0541421651號令及107年8月28日部法二字第10746362831號函略以,公務人員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無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2條(按,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23條)所定交通違規情事,至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各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得由服務機關覈實核給公假;又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或覆議(委員)會要求列席者,考量該等事項仍屬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之一環,且有助於相關權責機關釐清案情,亦得由服務機關覈實認定核給公假(本府人事處105年9月10日北市人考字第10531064800號及107年8月30日北市人考字第1076006040號函計達)。 三、是貴局所詢疑義,請參酌前開勞動部、衛福部意見及銓敘部前開令函釋意旨,對公務人員具旨揭情形者審酌核給公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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