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本府教育局函轉,「教師請假規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44203364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教育部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
---|---|
發佈日期 | 2025 年 10 月 19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行政公告 |
公告等級 | 轉知 |
點閱次數 | 19 |
公告內容 | 有關本次修正增訂身心調適假部分,依教育部114年10月8日新聞稿意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請身心調適假期間,所遺課務應由學校支付代課鐘點費,本局嗣後並將配合修正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教師請假作業補充規定,併予敘明。 |
相關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