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樺加沙颱風-為利本府同仁返鄉協助災後重建,請各機關(構)學校依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3條規定,從寬認定給予所屬公教員工停止上班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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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5 年 9 月 30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行政公告 |
公告等級 | 轉知 |
點閱次數 | 20 |
公告內容 | 有需求之同仁請檢具相關佐證資料申辦之。
一、查停班課辦法第13條規定:「(第1項)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一、為清理天然災害所造成之普遍性災害。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三、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四、災情已達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因通訊中斷無法聯繫。五、其他因地形、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第2項)機關、學校首長得在15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給予當事人停班(課)登記。」 二、前開規定所稱之「直系親屬」、「其所居住之房屋」及「15日停止辦公登記時間之起迄」等相關解釋,前經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10月30日局考字第0980065345號函及90年11月16日局考字第030387號書函說明略以: (一)有關「直系親屬」之範圍,參照民法之親屬規定,係包含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所稱「其所居住之房屋」,則包含公教員工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的房屋(配偶之父母屬直系姻親,自包含在內)。 (二)「15日」其起算日應自天然災害發生後受有災情之當日起算,惟為利受災當事人重建家園,服務機關首長得視受災當事人之實際需要,其於停止辦公期間准予受災當事人採分段申請,俾利其災害搶救及復建,以迅速恢復日常作息。 三、因應本次樺加沙颱風外圍環流帶來豪大雨,造成花東地區重大災損,為利本府公教員工實際照護需求以加速災後重建,公教員工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如有前開規定所定情事,請各機關(構)學校依規定本於權責從寬認定給予所屬公教員工停止上班登記。 四、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9月25日總處培字第1143027201號函影本1份,並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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