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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113年3月8日生效
發佈日期 2024 年 3 月 14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公告
點閱次數 30
公告內容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3年3月6日北市勞就字第1136058929號函辦理。

二、雖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性工法)38條至38-4條有關罰則規定部分不適用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惟各機關學校仍應依法辦理以下事項,以免因違法而受處分:

(一)依性工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訂定申訴管道或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二)依性工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本條所稱雇主係指性工法第3條第3款規定者,並性騷擾申訴管道專責人員及其主管亦應於知悉時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縱使被害人未提出申訴,仍應上述規定辦理。

(三)依性工法第14條至第20條規定,受雇者請求生理假、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哺(集)乳時間、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調整或減少工時及家庭照顧假時,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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