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 公告主旨 | 臺北市政府114年11月17日函以,有關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係指公務人員及兼行政職務教師,以下統稱公務員)赴香港或澳門(以下簡稱港澳) ,自即日(114年11月17日)起參照114年9月10日修正通過「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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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 | 2025 年 11 月 30 日 |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 公告類別 | 行政公告 |
| 公告等級 | 轉知 |
| 點閱次數 | 8 |
| 公告內容 | 轉知臺北市政府114年11月17日函以,有關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係指公務人員及兼行政職務教師,以下統稱公務員)赴香港或澳門(以下簡稱港澳) ,自即日(114年11月17日)起參照114年9月10日修正通過「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辦理。
赴港澳前之通報作業,茲摘錄重點如下,敬請詳閱並依規定辦理: ※ 陸委會網址:https://www.mac.gov.tw/cp.aspx?n=015A70099E11C8A8 二、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 三、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上開特定身分人員(事前): 四、如因公或非因公赴港澳期間臨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未及於事前通報者(事後): 五、所稱特定身分人員,係指港澳官方人士、港澳民意代表、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或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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