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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臺北市政府114年11月17日函以,有關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係指公務人員及兼行政職務教師,以下統稱公務員)赴香港或澳門(以下簡稱港澳) ,自即日(114年11月17日)起參照114年9月10日修正通過「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辦理
發佈日期 2025 年 11 月 30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8
公告內容

轉知臺北市政府114年11月17日函以,有關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係指公務人員及兼行政職務教師,以下統稱公務員)赴香港或澳門(以下簡稱港澳) ,自即日(114年11月17日)起參照114年9月10日修正通過「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辦理。

 

赴港澳前之通報作業,茲摘錄重點如下,敬請詳閱並依規定辦理:
一、不分平日、假日及事由赴港澳:
行前均應至大陸委員會(下稱陸委會)網頁/臺港澳關係/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完成登錄,並至差勤系統(WebITR)填寫「出國或赴大陸」填寫假單,將登錄完成證明上傳至差勤系統備查

※ 陸委會網址:https://www.mac.gov.tw/cp.aspx?n=015A70099E11C8A8

二、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
公務員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寫「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循行政程序簽准俾予列管。

三、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上開特定身分人員(事前):
應於【出境日1週前】應填寫「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詳細敘明赴港澳時間、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俾利函報陸委會。

四、如因公或非因公赴港澳期間臨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未及於事前通報者(事後):
亦應於【返臺後1週內】,【主動】填寫「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並循行政程序簽准,俾利函報陸委會。

五、所稱特定身分人員,係指港澳官方人士、港澳民意代表、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或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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