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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轉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
發佈日期 2025 年 12 月 11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13
公告內容

一、依據人事總處114年12月9日總處培字第1140024921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按勞動部114年12月1日勞動條4字第1140148574號令釋,考量家庭照顧假之事由多樣(例如:幼兒臨時生病等),且照顧所需之次數及時間不一,為利受僱者彈性運用,若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前開請假單位若以小時計,「7日」之計算,得以每日8小時乘以7,共計56小時計给之;受僱者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該解釋令自115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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