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農業部修正「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第5點、「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第5點及「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第5點等公告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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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3 年 11 月 15 日 |
發佈單位 | 衛生組 |
公告類別 | 行政公告 |
公告等級 | 轉知 |
點閱次數 | 1,020 |
公告內容 | 一、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第35條規定及本府交下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112年11月6日林保字第1121632158號函辦理。 二、查本案業經農業部修正公告將陸域溪流細鯽、陳氏鰍鮀、中間鰍鮀等3種淡水魚類、明仁枝牙鰕虎(帝王枝牙鰕虎)等11種其他稀有河海洄游鰕虎科魚種納入野生動物保育名錄。 三、鑒於農業部於112年10月25日發布新聞稿(附件6)週知國民或飼主,爰轉請依圖鑑(附件7)所示,檢視所屬場、館、院、所、中心等單位或機構現有生態池或觀賞魚缸所飼魚種,如飼有上開魚種,務必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應於112年12月31日前,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第1、3項規定,報本處登記備查,始得繼續飼養。 (二)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 (三)另依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其活體及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四)於登記期限內,如不擬續養或無意願登記備查,請與臺北巿動物保護處聯繫勿任意棄養;併請副本各團體協助週知或轉知所屬知悉並依限申請登記,俾免遭裁罰或移送法辦。 |
相關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