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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重申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與國內出差旅費之交通費應本不重複請領原則,就實際情形擇一請領,並補充說明住宿費及雜費之處理原則
發佈日期 2025 年 11 月 30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4
公告內容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4年11月21日總處培字第1140024368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依前開人事總處函略以,該總處前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意見,以103年5月19日總處培字第1030032201號書函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如有於因公奉派出差之前後1日休假者,其交通費應本不重複請領原則,由當事人就實際情形擇一請領,且為避免有重複請領交通費之情事,當事人於提報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及休假補助費申請表時,均應本誠信原則審慎確認覈實請領。嗣以105年2月26日總處培字第1050033833號書函請各主管機關加強宣導,並於休假補助費申請表備註增列「不得重複請領差旅費、辦公費、業務費或其他公款」之警語(本府103年5月20日府授人考字第10311770800號函及105年3月1日府授人考字第10510897100號函計達)。

三、另因出差旅費除交通費外,尚包括住宿費及雜費,其支給之處理原則,經人事總處轉據主計總處114年11月17日主預字第1140103667號書函意見摘述如下:
(一)住宿費宜比照前揭交通費處理原則,由當事人本誠信原則,就休假補助費及出差旅費擇一請領。
(二)雜費部分,基於雜費屬定額報支,與交通費、住宿費報支方式不同,爰倘經機關認定屬出差,可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領,應無與休假補助重複支給之問題。

四、又現行國旅卡檢核系統尚無法區分並排除公務人員出差以國旅卡刷卡墊付之交通及住宿等差旅費,為避免公務人員因不熟悉規定而有重複請領情事,請本府各機關(構)人事單位加強宣導相關規定;公務人員於確認休假補助費申請表時,對於不符合規定之刷卡消費,亦應主動刪減,再行辦理後續補助費申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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