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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所稱「現職機關」及擬調任「其他機關」之所在地,均得以當事人調任前後於該機關實際任職之辦公場所所在地,予以認定與子女實際居住地是否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一案
發佈日期 2025 年 11 月 04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9
公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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