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所稱「現職機關」及擬調任「其他機關」之所在地,均得以當事人調任前後於該機關實際任職之辦公場所所在地,予以認定與子女實際居住地是否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一案 發佈日期 2025 年 11 月 04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9 公告內容 相關附件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 函1141031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 函1141031 檔案名稱檔案大小檔案格式下載臺北市政府人事處 函1141031.pdf334.02 KB新視窗開啟檔案銓敘部 函1141027.pdf275.90 KB新視窗開啟檔案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 函1141031.pdf銓敘部 函1141027.pdf 【2025-11-04】銓敘部修正「擬任人員送審書」、「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及「公務 ... 【2025-11-04】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預告「『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臨大安區八德路2段 ...